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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流程

提交離婚呈請書(或共同申請書)
提出離婚呈請時,閣下需要填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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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2 - 離婚呈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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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2B -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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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E - 財務報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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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3 - 訴訟程序通知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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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4 - 文件送達認收書
第一階段

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
法律訴訟現開始時,提出離婚申請者為「呈請人」,配偶是「答辯人」。離婚呈請人必須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,需由專人或以郵遞形式傳送至訴訟的其他各方。呈請人是不得夠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。
第二階段

訂定法庭聆訊日期
在完成傳送呈請書,「呈請人」要使用 - 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的申請表格,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,以便排期聆訊。
第三階段

暫准判令
如「呈請人」提出離婚呈請後,如配偶-即答辯人並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書,該次的呈請將被編入 「特別程序案件表內」。共同申請亦歸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。若果其中一方毋須出席聆訊。法庭將頒布暫准判令 (類似臨時判令)解除婚姻。
第四階段

離婚的最終判令
法庭頒布暫准判令之45天後,閣下可使用表格5 (適用於離婚呈請) 或表格5A (適用於共同申請),將填妥的「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」提交法庭,用以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(離婚的最終判令)。
第五階段

常見問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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